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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并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我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在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不得借劳动合同中止之名

  变相解除劳动关系

  【现状】目前,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出现了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借“中止”之名,变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策】《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没有劳动过程,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中止”就是暂停,区别于“终止”。《条例》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并根据调研中有的地方的意见,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另外,为了防止有的用人单位无限期地将劳动合同中止而将劳动者拒之门外,《条例》明确,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外,中止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不得借劳务派遣之名

  侵害劳动者权益

  【现状】近年来,不少企业为了降低人员工资成本等目的,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导致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在工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方面的差距极其悬殊。实践中,还出现了以发包、承包等形式的劳务派遣用工的新情况。更有甚者,有的劳务公司根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且还存在少数“包工负责人、工头”挂靠劳务派遣单位,层层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

  【对策】《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条例》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解读】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条例》首先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要求,规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并明确了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者人数计入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费用。更为重要的是,《条例》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方式,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从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不得借学生顶岗实习之名

  逃避自身责任

  【现状】近年来,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打着学生实习的旗号,借机大量使用学生顶岗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报酬低。由于国家目前在这方面还没有规定,导致顶岗实习学生在发生人身伤害等事件时,劳动部门在处理时无所适从,也严重损害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策】《条例》规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另外,《条例》还进一步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解读】由于实习生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没有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为此,《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所具有的先行先试、补充立法功能,并结合顶岗实习学生实际上履行了该岗位劳动者的劳动的特点,比照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规范,对顶岗实习学生的顶岗实习时间、实习报酬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条例》明确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了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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