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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劳动争议律师网是由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主办的以劳动争议咨询、仲裁、诉讼为主的专业网站,该网站现已正式开通!

    每个人都有诉讼的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恪守执业道德,认真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律师的崇高职责!

    本律师以专业的业务知识,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愿为每个遭遇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最周到,最及时,最专业的律师服务!

  当前位置:

个人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以及奖金、福利等的标准和分配办法等内容进行协商。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办法执行。

  按办法规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行业、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根据该办法,职工和企业双方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要约发出后,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此外,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还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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