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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月的工资成了押金 律师:此举违法

       从鞋子店辞职后,株洲市民罗女士向店主提出拿回第一个月工资,店主拿出一份协议书予以拒绝。照协议书意思,头月工资已被当成押金,需等工作到某一时段后方能给付。律师认为,雇用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头月工资应当发给劳动者。

  今年5月初,罗女士在芦淞区星通鞋城一家鞋店找了份销售员的工作。“第一个月做得还算轻松,到第二个月感觉很累,很辛苦。”她说,老板常要她做分外的事,且总是延长上班时间,让她第二个月就有了“不想干”的念头,之后,她与老板还发生了几次口角。

  做了3个月,8月22日罗女士去职,结算工资时,她发现老板少给了她2580元。“第一个月1500元的工资没发,3个月每月300元的补助没发,8月该拿的3天工资也扣了”,罗女士向老板索要,遭到拒绝。

  该店贺姓老板说,罗女士进店上班2个月后,也就是7月8日这一天,自己和罗女士签了份协议,协议里写明了“今年前3个月每月300元‘补助’,第一个月1500元工资(被当成押金),需到明年2月5日补发。”

  这名店老板说,罗女士进店的时间为生意淡季,“找一个人,等于在放假”,而生意旺季在春节,为避免出现打工者拿钱走人的情况,才拟了这样的协议。罗女士在协议上签了名,“她说的那笔钱,是不能给的,我给了她,谁给我赔偿?”

  罗女士则表示,自己在协议上签字是“无奈之举”,“7月份时,我在店里已经做了2个月,当时如果不签,可能连后两个月的工资都被扣。”

  22日下午,罗女士向芦淞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她将在3个月内得到该部门的答复。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本报法律顾问、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以工资抵押金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罗女士可向店主要回务工所应得报酬,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好不遵守合同的赔偿条款,再按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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