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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该不该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近日,内江读者向某来电话咨询,我已经给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加上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共有7年。2008年后的第二次合同于2012年6月30日到期,但单位说合同终止了,既不给我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不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用人单位该不该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就内江向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请有关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协商。虽然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合同的内容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如果既不协商又不签订则按违法终止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上规定看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主要在用人单位。 所以,除非是劳动者本人不签劳动合同。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用人单位风险很大,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果断终止。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职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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